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護字第1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南投縣政府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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