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乙○○
甲○○戊○○丁○○被告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均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94年度抗字第342號裁定),故本件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依其中標的價額最高者定之。再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主張確認無效或請求撤銷之事由,如:非董事參與股東常會、被告未將原告請求改選(罷免)提案及其他議案列為股東會之議案、被告未於股東會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其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1,650,000元,因此本件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