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為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5月14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涉嫌殺人等罪,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6號審理中,該院並於97年8月4日裁定予以羈押禁見,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押票1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爰自97年8月5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