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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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廖秀晏訴訟代理人周明志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0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0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