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4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吳怡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聲明第一項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

2、陳明聲明第二項係請求何債務人(被告)給付。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