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1號就本院98年審交簡字369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郭任昇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調解委員陳聰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伍萬元,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甲○○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餘款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98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12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第一銀行十全分行;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共分為20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
12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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