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8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
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綏寧縣民政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居留證統一編號:SB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共同收養乙○○(女,大陸地區人民,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