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告甲○○原告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陳報兩造(包括原告法定代理人)學經歷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