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傑熙企業有限公司
樓代表人蘇丸舟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傑熙企業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傑熙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間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九七六、七三○八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蘇丸舟現為受刑人傑熙企業有限公司之事業負責人,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一紙附於本院卷可憑,併為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