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