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1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丙○○等住居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12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丁○○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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