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李愛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日友廢棄物處理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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