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德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國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發票人為晨佑實業有限公司,鄭國豐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釋明對債務人鄭國豐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係對晨佑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惟查該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晨佑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陳報之債務人非晨佑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請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