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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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佩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進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並釋明是否請求利息暨起息日(不得早於本票到期日或借款到期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求之利率(若係請求票款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若係請求借款,除有特別約定外,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5)。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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