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2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53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54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56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何德明
徐淑蘭 陳薇 方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原告 王惠正
顧敏華 周兆聰 徐淑蘭 周耀祥 被告 陳鋒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