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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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