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4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4601號債權人華毅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非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哲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張哲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說明本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4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四、具狀說明本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五、說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應提出歸入權金額明細表(載明:違法競業之營業所得、成本、費用、營業淨利、應歸入金額計算方式及其合理性、金額、總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