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76號上訴人 陳文德 被上訴人 陳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江春瑩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76號上訴人 陳文德 被上訴人 陳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江春瑩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