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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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秉曄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424號)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曄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2,共4罪,宣告刑共15年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減除8年有期徒刑,相當於刪除兩罪多之宣告刑及受刑人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