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紳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17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