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3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3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4日下午3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
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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