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О五號
原 告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