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О五號
  原   告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