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95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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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1955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1955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下午
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廖敏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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