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請人 楊智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6-4

1

1000

002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7-6

1

1000

003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8-8

1

1000

004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9-0

1

1000

005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700-3

1

1000

006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5764-6

1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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