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第414號、108年度偵字第27700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第435號、第515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被訴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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