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抗告人

即關係人 叢昌盛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就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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