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甲○○○
己○○庚○○癸○○壬○○辛○○乙○○丙○○
巷10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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