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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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上訴人戊○○
乙○○被上訴人甲○○
丁○○丙○○己○○右當事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四萬八千八百元(請求移轉之土地持分面積約為一三四.四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一萬四千五百元,合為一百九十四萬八千八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零四百五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