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 陸佰 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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