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65號上訴人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與 林良賢 、 林瑛瑛 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請求分割之不動產起訴時分別為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4,227,400元、高雄市○○區○○段三小段178號土地公告現值2,376,000元、建物即門牌高雄市楠梓區福昌里三山三巷66號課稅現值354,600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452,000元、建物門牌高雄市楠梓區福昌里三山三巷68號課稅現值193,400元,共計8,603,400元,而上訴人係請求上開不動產准予分割,由上訴人分得3分之1,即為2,867,800元,因此第二審裁判費為44,119元,扣除上訴時已繳納29,863元,需補繳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