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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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友群 即小馬食品行
簡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