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理想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金家企業第一商業93.11.309300元VB0000000│││股份有限銀行股份│││公司負責有限公司│││人 黃榮吉 嘉義分公│││司│├──┼───────────────────────────┤│2│ 黃哲奇 同上同上41100元UB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