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民事行為係惡意串通者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主張其與被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大陸地區人士)於民國90年9月25日結婚,嗣被告於90年12月31日入境來台後即以北上找朋友為由而離家,迄今行方不明,顯係惡意遺棄他方,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云云。經查,原告主張與被告為夫妻關係,雖據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為憑;惟查,原告於偵查中供陳與被告並無結婚之真意,兩造之婚姻其實係假結婚,原告並因而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以緩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542號卷宗查明,並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兩造結婚之民事行為係惡意串通,違背行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屬無效。從而,兩造間之結婚行為既為無效之法律行為,即兩造間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則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其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條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