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范雨政 被告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里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而原告主張建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為40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0㎡×公告現值3,700元/㎡=1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