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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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洁璐 (原名 楊渼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成立時起至民國92年3月1日止之貸款還款明細。請釋明系爭契約是否為現金卡或信用卡契約及剩餘未償之貸款本金,並提出契約書完整版本(含最初申請信用貸款契約書)。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