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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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3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52,76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