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陳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9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涉犯恐嚇、強制未遂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於92年間因妨害自由、強制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再犯本件強制未遂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犯罪習慣,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4款之情形存在,且為保全審判及刑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