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114號

債權人 王崇德

債務人 黃咨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鈺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則應由應執行標的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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