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告有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

當事人(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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