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告 江致煜

被告 高稟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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