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丙○○

丁○○

共同代理人 林嘉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為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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