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葉翠櫻 被告 劉仁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