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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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傑生 代理人 賴美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225,000元│EM0000000│102年6月1日│││司凃傑生│限公司西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