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