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72號聲請人 陳澤中 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處分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三、 張婉玲 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已歿者,提出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最新診斷證明書。
五、近二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數額表。
六、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七、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林燕珊 依法完成財產清冊開具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