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10號聲請人 黃世昌 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杏 中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同意擔任輔助人之人選之願任書,其他親屬同意由渠等擔任輔助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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