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23號聲請人沈美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銀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23號聲請人沈美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銀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