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 黃英荃 被告鼎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外,就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禁止被告經營類似本件遊戲機業務,屬因財產權起訴,但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項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165萬元)。綜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175萬元(計算式:1,650,000+100,000=1,7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萬7,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