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容竹葉秀榆 即葉秀
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96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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