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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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
丙○○
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本件上訴人甲○○○對於原審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號請求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事件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並非該判決之當事人,該判決對上訴人並無拘束力,上訴人竟對之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法官朱建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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